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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2026/6/270次阅读

为提供劳务一级伤残受害人代理,受害人高比例获赔231.25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X时X分左右,原告汪某在位于XX区XX乡的杭州XXX有限公司的一幢厂房顶楼施工时,从四楼摔至一楼地面受伤。该事故致原告特种型颅脑损伤,多处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及两侧额部硬膜下/外血肿,右侧颧骨、筛骨、蝶骨及左侧上颌骨、下颌骨多发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肺挫伤,胸骨骨折,右肱骨、尺桡骨多发骨折,腰3骨折伴椎管狭窄,右肩胛骨骨折,左侧耻骨上下肢多发骨折,腹部闭合伤,失血性休克,应激性溃疡等。虽经各医院积极治疗,但原告因高处坠落致特种型颅脑损伤,经开颅去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颅内压探头植入术治疗,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经XXX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一级。

二、本案代理律师的工作情况

1.现场实地踏勘。

2.积极向XXX公安机关调取事发后的视频、图片、笔录等重要证据。

3.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全程参与提交鉴定材料。

4.收集原告在各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资料。

5.参与调解,调解无望时及时申请法院立案并参与庭审。

6.提交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法律依据、相关判例。

三、代理词部分内容

一、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汪某受被告汪某某雇佣,在工作中被告汪某某没有为汪某提供任何安全防护保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作为厂房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为搭建违章建筑,将厂房顶层一处护栏拆除,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工程的发包人,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场地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雇主汪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汪某、杭州XXX有限公司应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依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汪某某作为汪某的雇主,对汪某没有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杭州XXX有限公司作为厂房的管理者和所有人在违法搭建违章建筑时拆除护栏,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

四、本案法院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各自过错程度,以原告、被告汪某某、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20%:45%:35% 的责任比例确定。

五、本案判决情况

一、汪某某赔偿汪某医疗费 673 396.65 元、护理费(含后 续护理费)377 134.78 元、交通费 3 000 元、营养费 5 4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3 000 元、误工费 38 136.52 元、残疾赔偿金为 1 047 94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669 644.5 元,合计 2 837 652.45 元的 45%计 1 276 943.60 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2 500 元;

二、杭州XXX有限公司赔偿汪某医疗费 673 396.65 元、护理费(含后续护理费)377 134.78 元、交通费 3 000 元、营养费 5 4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3 000 元、误工费 38 136.52 元、残疾赔偿金为 1 047 94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669 644.5 元,合计 2 837 652.45 元的 35%计 993 178.36 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7 500 元;

三、汪某某赔偿汪某鉴定费 1 350 元;

四、杭州XXX有限公司赔偿汪某鉴定费 1 050 元;

六、本案涉及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5、浙江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6、【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

8、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021修订)

9、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15、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

文章标签:民商事、法律研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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